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转发《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贯彻新 <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37020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8〕261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转发《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贯彻新 <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5-03 |
厅直各单位: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新《会计法》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违法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作出了规定。这是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
我省也做出修订《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等相关工作措施,现将《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陕财办会〔2018〕年1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做好新《会计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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